一、基本案情
年5月20日22时36分,原告朱某某(男,年5月2日出生)入被告x医院,入院诊断为“右侧脑血栓形成,拟行支架取栓术”。但在原告等待手术过程中,手术设备出现故障,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,手术设备仍未修好,无法进行手术,被告x医院遂建议原告转院治疗。在被告x医院并未与外院协调好转院相关事宜的情况下,将原告送往x医院。
5月21日2时30分左右到达x医院,没有收治原告。原告自行赶往被告x总医院,5月21日2时50分入院急诊,初步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;5月21日12日办理住院,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(可侧颈动脉系统),住院16天,住院期间一般专项护理。
年6月6日,原告入x医院治疗,入院中医诊断为“中风-中经络”、西医诊断为“脑梗塞”,住院13天,住院期间2级护理,于6月19日出院,出院诊断为“脑梗死”。年6月20日,原告入x县x镇中心卫生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“脑梗死后遗症”,住院87天,住院期间2级护理,于年10月15日出院。
三、医方观点
被告x县x医院辩称,我院对原告的治疗负有次要过错,赔偿责任30%之内。被告x总医院辩称,我院认同法源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。医院的治疗不予直评,经我院专家组讨论,我院医师依据规程对患者进行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诊疗,诊疗过程无过错,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四、鉴定意见
被告x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,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;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。被告x总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,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2.原告评定为二级伤残。3.原告营养期评定至评残前一日,需长期护理。4.原告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。
五、庭审意见
本院酌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支出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辅助器具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%;对复印费、鉴定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%。被告x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:
1、医疗费.95元,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.17元;
2、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为元(元/天×天),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元;
3、护理费核定为元(元/天×天=元,元/天×天=元,元×3年=元),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.40元;
4、交通费,本院酌定为元,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元;
5、误工费,本院核定为元(元×/30天),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26元;
6、辅助器具费:本院认定为元,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元;
7、残疾赔偿金:本院核定为.20元(元×16年×90%),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.68元;
8、精神抚慰金:根据原告残疾等级,本院酌定为4元,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元。
9、复印费90元、鉴定费元,系因本次纠纷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,本院予以确认,由被告承担。
六、法院判决
被告x县x医院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.17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护理费.40元、交通费元、误工费26元、辅助器具费元、残疾赔偿金.68元、精神抚慰金元、复印费90元、鉴定费元,合计.25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#医疗事故#。